電纜監造(檢查)和性能驗收試驗
1概述
1.1 本附件用于合同執行期間對投標人所提供的設備(包括對分包外購設備)進行檢驗、監造和性能驗收試驗,確保投標人所提供的設備符合附件1規定的要求。
1.2 投標人應在本合同生效后7天內,向招標人提供與本合同設備有關的監造、檢驗、性能驗收試驗標準。有關標準應符合附件1的規定。
2
2.9 監造內容見下表:
序號 | 零部件或工序名稱 | 監造內容 | 制造廠監造方式 | |||
R | W | H | 備注 | |||
1 | 原材料進出廠 | 對原材料進出廠的檢驗記錄進行檢查 | V | |||
2 | 附件的合格證或驗收報告 | 對元器件及附件的合格證、試驗報告等進行檢查 | V | |||
3 | 裝配 | 在設備制造中,對關鍵部位的生產、組裝及整體設備試驗,招標人技術人員可進行監督。具體實施辦法由雙方在合同簽訂時協商決定。 | V | |||
4 | 試驗 | 對試驗報告進行檢查 | V | |||
5 | 在制造和試驗過程中所出現的問題及處理結果 | 對制造和試驗過程中所出現的問題由投標人進行處理,并出具試驗報告,由招標人進行檢查,確認。 | V |
R點:投標人只需提供檢驗或試驗記錄或報告的項目,即文件見證。
W點:招標人監造代表參加的檢驗或試驗的項目,即現場見證。
H點:投標人在進行至該點時必須停工等待招標人監造代表參加的檢驗或試驗的項目,即停工待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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