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水平巷道或傾角小于30度的井巷中,應用吊鉤懸掛電纜;在立井井筒或傾角大于等于30度的井巷中,電纜應當用卡子、卡箍或其他夾持裝置敷設,且所用夾持裝置應保證能承受電纜重量并不至損壞電纜。
水平巷道或傾斜井巷中懸掛電纜,應有適當的馳度,并在承受意外重力時能夠自由墜落。電纜的懸掛高度要適宜,使得礦車掉道時不會將其撞擊。
在水平或傾斜巷道中;電纜懸掛點的間距不應超過3m;而在立井井筒中,該間距不應超過6m。
沿鉆孔敷設電纜時,鉆孔必須加裝套管,電纜必須綁在鋼絲繩上。
(2)不應將電纜懸掛在風管或水管上,也不得使其遭受淋水或滴水,并嚴禁再其上懸掛任何物件。
當電纜是同風壓或供水鋼筒之類在巷道同一側敷設時,必須使其處于這些管子上方,并與他保持在0.3m以上的距離。
原則上應將電纜同橡皮管之類易燃物分掛在巷道兩側,若非在一側不可時,則應使它相互間距0.3m以上的距離。
(3)井筒和巷道內的電話信號電纜,應同電力電纜分掛井巷的兩側;若做不到,則在井筒內應將其敷設在距電力電纜0.3m以外處;在巷道內應敷設在電力電纜上方且保持0.1m以上的距離。
當高、低壓電力電纜敷設在巷道的同一側時,他們應有0.1m以上間距。為便于摘掛,兩高壓電纜和兩低壓電纜的間距均不得小于50mm.
(4)沿井下巷道內的電纜,在每隔一段距離(一般不大于100m)處,在拐彎或分支點上,以及在連接不同直徑電纜的接線盒兩端,都應在吊鉤或夾持裝置上懸掛標志牌,并在牌上注明號碼、用途、電壓等,以便識別。
(5)為便于檢修和維護,立井井筒中所敷設的電纜原則上不應有接頭,但如因井筒太深確需有接頭時,則應將其安排在中間的水平巷道內。
(6)敷設在同室內和木支架井巷中的電纜,必須將其黃麻皮剝落,并應定期在其鎧裝層上加涂防銹漆。穿墻的電纜部分應用套管保護,并應嚴密封堵管口。